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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你讀法】試用期工資為8000元,試用期后單位必須給10000元嗎?

[ 人社 ]    
2021
10-28
14:21

小偉于2020年4月3日進入A單位,雙方簽訂三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并約定月工資標準8000元。同年12月,小偉要求單位按照1萬元的標準支付轉正后的工資差額。

單位主張,雙方勞動合同已明確約定“試用期月工資標準按雙方約定的轉正后工資足額發(fā)放”,小偉試用期及轉正后月工資標準均為8000元,雙方從未約定轉正后月工資標準1萬元。

小偉稱,雖雙方?jīng)]有約定轉正后月工資標準1萬元,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工資是轉正后工資的80%,因此,按照80%的標準,自己試用期工資標準是8000元,轉正后工資就應該是1萬元;現(xiàn)在A單位一直按照80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應該支付工資差額。

那么,法律規(guī)定是否和小偉說的這樣,試用期工資為8000元,試用期后單位必須給10000元?

事實上,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月工資標準“不得低于”轉正后月工資標準的80%,并不意味著“試用期工資標準/80%”為轉正后的工資標準。

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該條款是從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對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做出的“不低于”的保護性規(guī)定。換言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等于或者高于轉正后工資標準的80%,且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就屬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

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與轉正后采用同一工資標準。

因此,“試用期工資標準/80%”即為轉正后工資標準的邏輯推理,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來源:蕭山人社  

作者:  

編輯:繆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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