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你讀法】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 人社 ]
2021
10-2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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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合同是約束當事人權(quán)利義務的有效憑證,當發(fā)生糾紛時,書面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維權(quán)的重要證據(jù)。一份有效的合同若要對雙方當事人均具備法律約束力,則必須具備一些必要要件。勞動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同樣需要具備一些必備條款。
就讓我們來看看《民法典》中對合同必要條款的規(guī)定與《勞動合同法》的類似條款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guī)定,合同的內(nèi)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shù)量;
(四)質(zhì)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在特別法領(lǐng)域,《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guī)定更加細致、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都要對這些必備條款進行明確的約定??刹灰】戳诉@些合同條款,它們是維護你我勞動權(quán)利的重要憑證哦!
來源:蕭山人社
作者:
編輯:繆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