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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你讀法】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經濟補償年限如何計算?

[ 人社 ]    
2021
10-28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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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等原因,會將本單位員工調入子公司或者其他關聯單位,工資由新用人單位發(fā)放。那么,當新用人單位欲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年限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

“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

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又該如何理解與適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yè)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綜上,如果工作調動并非勞動者主動申請,且原用人單位并未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在新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在原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應與其在新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來源:蕭山人社  

作者:  

編輯:繆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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