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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你讀法】員工兼職,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嗎?

[ 人社 ]    
2021
10-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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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相對于全日制職工來說,是指勞動者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本職工作實行法定工作時間,兼職工作只能利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業(yè)余時間進行。法律允許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存在雙重或者多重勞動關系,所以我們今天說的兼職行為,主要指全日制職工。

我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雖然沒有對“兼職”作禁止性的規(guī)定,但對于勞動者的兼職行為還是進行了一些約束性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法律對勞動者兼職做了限制,但用人單位也不可濫用這項限制權力。

01

根據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對本職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適用此種情形,有兩個關鍵點:一是必須是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嚴重”影響的兼職行為,如影響輕微,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兼職造成的“嚴重”影響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02

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是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曾對勞動者指出過不要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述,員工兼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而用人單位也不能因此任意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合理,才是維護好雙方正當權益的前提。


來源:蕭山人社  

作者:  

編輯:繆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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