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下空間變“雜物間”?看衙前如何整治~
時間:2024-08-12 12:00:21 來源:蕭山衙前
近日,衙前鎮(zhèn)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聯(lián)合區(qū)交通執(zhí)法瓜瀝中隊、區(qū)交通運輸管理服務中心瓜瀝所以及屬地村委會,共同開展了橋下空間整治行動。
直擊現(xiàn)場
104國道官河橋下整治前
104國道四翔村橋下整治前
執(zhí)法隊員通過前期的現(xiàn)場調查,對在公路橋下空間居住的人員以及堆放的木料、廢棄紙板、塑料瓶、建筑垃圾等進行了細致的排查和登記,全面掌握了堆積物的種類和分布情況。在此基礎上,執(zhí)法隊員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了約談,深入宣傳法律法規(guī),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動員他們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清理橋下空間的堆積物。同時,執(zhí)法隊還加大了對侵占公路路產路權等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相應處罰措施的宣傳力度,形成了齊抓共管、通力協(xié)作的良好態(tài)勢。
104國道官河橋下整治后
104國道四翔村橋下整治后
據(jù)統(tǒng)計,本次整治行動累計拆除橋下空間私搭構筑物4處,清理鐵皮圍擋90余平方米,清理堆積物30余立方米。
相關條例
01 橋下空間概念
指公路橋梁垂直投影范圍內的空間以及橋梁規(guī)劃紅線內的陸域用地。
02 法律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的規(guī)劃、建設、養(yǎng)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七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路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路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公路監(jiān)督檢查人員執(zhí)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八十三條 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拒絕、阻礙公路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yè)。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浙江省公路條例》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橋梁上和橋下空間從事可能危害橋梁結構、影響橋下空間管理秩序的活動。
禁止在軟土地基區(qū)域的公路橋梁外側堆放可能導致地基位移、沉降的重載物品??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橋梁保護范圍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公路橋梁橋下空間可以用于群眾休閑娛樂、體育健身、小型車輛停放等公益用途。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編制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的利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以及公路檢測、養(yǎng)護等需要利用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的,橋下空間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騰退和撤出。
(四)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浙江省高速公路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管理試行辦法》(浙交【2017】93號)
第五條 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場所、設施的,或者停(堆)放、裝(卸)載危險物品的。
(二)設立洗車、修車、加油、商業(yè)、餐飲、娛樂、集貿市場等各類經營場所、設施的。
(三)用于生產、生活、居住以及使用燃氣、電爐及明火的。
(四)擅自對交通安全、通訊、監(jiān)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溝等橋梁附屬設施、設備進行拆改或損壞的,以及其他有損橋梁附屬設施、設備行為的。
(五)損壞、占用各類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和附屬物的。
(六)亂堆亂放、亂搭亂建、擺攤設點、亂開亂挖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對未利用的橋下空間,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因地制宜設置護欄、種植綠化,或進行封閉隔離,加強巡查。公路管理機構要嚴格監(jiān)管,監(jiān)督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做好公路橋梁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普通國省道橋下空間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