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梅樹下娘家人說“法” | ? 拾得遺失物后丟棄也有責任?
更新時間:2024-06-13 14:36:41 內容來源:蕭山所前
近日,湖北襄陽一男童撿到價值3萬元鉆戒后被父母丟棄,失主要求照價賠償?shù)氖虑橐欢葲_上熱搜。最后雙方經公安機關調解,男童父母表示愿意在2萬元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對于拾到遺失物民法典中又是如何規(guī)定我們需要承擔怎么樣的責任呢?
我們先看個經過法院審判的真實案例:
2022年8月,賈某購入一條價值約14萬元的定制項鏈,之后不小心將項鏈掉落在商場。項鏈被途經的林某及其女友拾取并帶走。二人看到項鏈是黃色的,以為是黃金的,便隨手裝入口袋帶走了,但之后又認為項鏈不值錢而將其扔在了小區(qū)草坪,后項鏈不知去向。后賈某發(fā)現(xiàn)項鏈丟失后報警并找到林某二人,但經調解無效后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某二人在拾得項鏈后,本應返還權利人或送交有關部門并妥善保管,但卻私自想項鏈帶至家中,未妥善保管的象為導致項鏈丟失,因此存在重大過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及第三百一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對原告損失承擔折價賠償責任。法院在此認定基礎上根據(jù)項鏈的購買經過及佩戴時間,酌情判令林某二人賠償賈某4.5萬元。
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觀點:
依據(jù)以上民法典的規(guī)定,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而在此之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此拾金不昧不僅是美德,也是法定義務,日常生活中遇到遺失物可以怕麻煩不去撿,一旦撿起物品便不可再隨意處置。保管、及時通知、返還或送交是法律規(guī)定拾得人的義務。
浙江志和律師事務所 褚漢杰
作者: 編輯:顧晨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