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尚說法 | 情侶之間的轉賬,分手后能否要回?
時間:2024-04-02 10:35:02 來源:蕭山河上
01 案例簡介
原告鄭某與被告張某經(jīng)人介紹后相識,于2019年4月份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戀愛期間,鄭某通過微信紅包和銀行匯款方式轉賬給張某共計50余萬元。2022年12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張某向鄭某提出分手,遂結束了戀愛關系。鄭某不想人財兩失,于是就多次打電話、發(fā)短信催張某還錢,張某認為,雙方系以夫妻名義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間被告懷孕后流產(chǎn),花費了大量的醫(yī)療費用,給其身心造成了重大的傷害,并且涉案款項大部分用于房屋裝修、購置家具家電等的生活開支且被告也曾向鄭某轉款,所以張某無視鄭某的要求,且對鄭某避而不見。原告鄭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張某返還現(xiàn)金52.29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02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28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律分析
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法院認為被告為刷業(yè)績向原告借款25萬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類型和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明是借款類型的轉賬能夠體現(xiàn)出雙方之間借貸合意,應當認定為借款,被告應當負責償還。
對于數(shù)額具有特殊含義及有備注“老婆生日快樂”等內容的類型的轉賬,法院認為,上述轉賬具有特殊寓意,應當認定為原告為表達愛意或者聯(lián)絡感情贈與給被告的,而非體現(xiàn)借貸合意的民間借貸關系,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該部分款項的訴求;對于只有轉賬匯款,原告除提供微信及銀行轉賬記錄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證據(jù)加以佐證的款項的用途或者目的,考慮到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實,結合原被告雙方經(jīng)濟收入水平、消費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沒有認定這種類型款項為借貸。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fā)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chǎn)生經(jīng)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jù),以免日后產(chǎn)生糾紛。
04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
本期主講律師
浙江博方律師事務所 吳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