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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抵扣個稅 為何房東中介都不樂意?

2019年1月7日 7:48來源:都市快報

  這兩天,一篇題為《房東跟租客說,你要是申報租房抵扣個稅,房子就不租給你了!》的文章在網上流傳。文章以租房者的口吻稱,房東告訴他,“如果你去申報住房租金抵扣個稅,房子就不租給你了,我寧愿退房租!”房東還算了一筆賬,如果租客拿他的信息去申報個稅抵扣,稅務部門就會通知房東去交稅。最終,租客省了100元,房東卻要多納稅500元。

  類似的情況還有不少。為什么一項為納稅人減稅的政策,會在房東和房客之間引發(fā)矛盾?影響真的有那么嚴重嗎?

  為減稅 房東房客起矛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實施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納稅人在填報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中的住房租金信息時,必須填寫出租方(即房東)的信息。房東是自然人的,系統(tǒng)要求填寫房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不少租房者反映,他們在向房東或中介索取相關信息用于填報時,被對方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要求漲租。

  杭州一位租房者在朋友圈貼出了中介管家發(fā)的通知,上面寫著:“目前的房租不含稅,如果填報公司相關信息用于扣除,相關稅費由租客承擔,相當于年租金的20%!

  未備案的房東受影響

  為什么房東不同意租客填報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很可能是因為出租的房屋沒有按規(guī)定備案納稅。

  浙江金瑞稅務師事務所副所長余海濤說,從200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就正式實施了《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且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同年4月13日,又發(fā)布實施了《杭州市地方稅務局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規(guī)定了出租房屋稅收征管范圍和稅率。

  這兩項規(guī)定目前仍然有效,只不過營業(yè)稅改增值稅以及國地稅合并后,出租房稅收征管范圍和稅率發(fā)生了變化。

  也就是說,如果出租房屋此前已備案,那么房東就已經在照章納稅,租客填報并不會增加其稅負。

  如果出租房屋沒有備案,意味著此前沒有照章納稅,租客填報之后,暴露了出租房屋信息,房東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房東當然不樂意。

  填報房租扣除未必能減稅?

  目前在杭州,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要交多少稅呢?

  余海濤介紹,杭州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三項稅費,分別是增值稅、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其中增值稅稅率5%,房產稅稅率12%,個人所得稅稅率20%。

  為了鼓勵個人積極納稅,同時簡化征管,實際操作中,房產稅按4%征收,個人所得稅按0.5%征收。增值稅以月租金30000元為界,該數值及以上的,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稅額為租金÷(1+5%)×1.5%;不到該數值的,免征增值稅。

  對于收入不高的租房者來說,房東轉移稅負,填報住房租金還有可能白忙一場甚至虧錢。

  來看個例子。房東A出租一套2居室,月租金3000元;租客B月收入10000元(扣除社保和公積金),不考慮其他專項附加扣除。

  A每月應納稅=3000元×5%=150元

  B每月應納稅=(10000元-5000元-1500元)×10%-210元=140元

  比不填報住房租金每月少納稅150元,剛好等于房東每月需要交的稅,假如房東將稅轉移給B,那B填報就沒有意義。照此計算,如果B的月收入在扣除社保和公積金之后不足10000元,其填報住房租金省下來的稅還不夠彌補房東漲的房租,是虧本買賣。

  在中介租的房怎么填報?

  還有一個問題也備受關注:租客從中介租來的房屋,到底是該填報房東,還是中介?

  此前有報道稱,我愛我家、鏈家、自如等第三方中介,出現拒絕向租客提供組織信息的情況,要求填報房東的信息。

  余海濤說,第三方中介之所以拒絕提供組織信息,也與稅負有關。理論上,租客與誰簽訂租房合同,就應當填報合同上的締約方(一般是甲方)。

  比如,房屋為第三人所有,中介作為居間人代理出租,房租1000元,包括中介收取的200元居間服務費,和房東實際到手800元租金,那么中介就只需為200元居間服務費納稅,承擔6%的現代服務稅(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個稅、房產稅由房東承擔。這種情況下,租客應當填報房東信息。

  如果房屋為中介轉租,房租仍為1000元,那中介就要為這1000元納稅,包括5%或10%的不動產租賃服務稅(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房東仍然承擔個稅和房產稅。這種情況下,租客可填報中介信息,而中介的稅負顯然會高得多。

  實際操作中,很多中介以代理之名行轉租之實,最典型的是長租公寓,中介當二房東,但仍以代理名義納稅。一旦租客填報了中介的組織信息,它就要按稅負更高的轉租納稅。不過,目前行業(yè)對于長租公寓這種形式是否為轉租尚有爭議。

  5日下午,自如官方微信公眾號發(fā)布公告,同意租客在填報時將其作為出租方。其他主流中介尚未跟進。

  余海濤說,填報表格默認出租房已備案,因此未強制要求填寫租賃合同編號。實際操作中,很多出租房并未備案,對于這部分填報,如何認定租賃真實性,還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

  順便提醒一下,5日個人所得稅App升級了版本,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視頻說明,完善了納稅人識別卡展示,貸款合同編號允許漢字輸入,此前只輸入合同編號中的數字的,需要將信息補充完整。

作者:記者 朱文科  
編輯:桂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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