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所產生的花銷,分手后是否要“算總賬”?近日,一對昔日情侶就為了上百萬的款項鬧上了法庭。然而,這起民間借貸案經開庭審理后,作為原告的男方卻碰了“釘子”,只拿回了4萬元,這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初,小李(化姓)和小梅(化姓)經朋友介紹認識,彼此情投意合,很快發(fā)展成了男女朋友。剛確立戀愛關系那會兒,兩人相處得很融洽。小李對這份感情很看重,對女方的要求幾乎是有求必應。從日常花銷到出去旅游都由小李買單,后來小李還為小梅買房、買車。小李稱前前后后總共花費了100多萬元,逐漸超出了可承受的范圍。
考慮到雙方年齡也大了,小李向小梅提出了結婚的想法,但在婚房問題上,兩人分歧較大,產生了不少矛盾。數次分分合合之后,2019年6月,兩人正式分手。今年9月,小李將小梅訴至法院,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小梅返還款項96萬余元。
“我們根本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他所主張的‘借款’,大多用于兩人的日常花銷和共同生活支出上!蓖徶校∶忿q稱,小李提到的款項都是贈與,還在2019年6月自愿出具了一份《贈與協議書》,明確了小李在戀愛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支出的款項,都是對小梅的經濟補償,屬于自愿贈與,雙方分手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討。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李在以書面形式作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討”的承諾后,卻以“民間借貸”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明顯有違誠信,況且,也沒有證據能夠證實雙方之間存在借款。既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要為自愿行為“買單”。因此,除了小梅自愿返還的4萬元外,法院判決駁回了小李的其余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