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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范圍規(guī)定、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公務員培訓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20年6月23日 16:56    內容來源:國家公務員局網站   

公務員范圍規(guī)定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明確公務員范圍,規(guī)范公務員管理,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務員范圍確定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從中國國情出發(fā),體現我國政治制度的特色,符合干部人事管理的實際。

  ?第三條 公務員是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yè)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列入公務員范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

  (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四條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監(jiān)察機關;

  (六)各級審判機關;

  (七)各級檢察機關;

  (八)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第五條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及其向黨和國家機關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街道、鄉(xiāng)、鎮(zhèn)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各級監(jiān)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國家和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國家和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機關及其向黨和國家機關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一條 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二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本規(guī)定第四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zhí)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 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登記后,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一《公務員范圍規(guī)定》同時廢止。

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

(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19年11月26日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

  第三條 公務員錄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

  (三)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四)事業(yè)為上、公道正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規(guī)辦事。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錄用政策和考試內容應當體現分類分級管理要求。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fā)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體檢;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審批或者備案。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報考者報名和參加考試。有殘疾人參加考試時,根據需要予以協助。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ㄒ唬⿺M定公務員錄用法規(guī);

   。ǘ┲贫ü珓諉T錄用的規(guī)章、政策;

   。ㄈ┲笇Ш捅O(jiān)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四)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guī)定,制定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qū)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jiān)督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一條 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有關專業(yè)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yè)機構承擔。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四條 招錄機關根據隊伍建設需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五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袖洐C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ǘ﹫竺绞椒椒ār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ㄋ模┛荚嚳颇俊r間和地點;

   。ㄎ澹┢渌氈马棥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ǘ┠挲g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ㄋ模┚哂辛己玫恼嗡刭|和道德品行;

   。ㄎ澹┚哂姓B男新氊煹纳眢w條件和心理素質;

   。┚哂蟹下毼灰蟮墓ぷ髂芰Γ

   。ㄆ撸┚哂写髮W?埔陨衔幕潭;

   。ò耍┦〖壱陨瞎珓諉T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ň牛┓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ㄈ┍婚_除公職的;

   。ㄋ模┍灰婪袨槭怕摵蠎徒鋵ο蟮模

   。ㄎ澹┯蟹梢(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等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重點測查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確定。專業(yè)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四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報考者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一)不宜公開招考的;

   。ǘ┬枰獙iT測查有關專業(yè)技能水平的;

    (三)專業(yè)人才緊缺難以形成競爭的;

   。ㄋ模┦〖壱陨瞎珓諉T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適用范圍和實施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章 體 檢

  第二十六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報考者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體檢人選,并進行體檢。

  第二十七條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承擔體檢工作的醫(yī)療機構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

  體檢完畢,主檢醫(y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并簽名,醫(yī)療機構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必要時,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重新體檢。

  第三十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報考者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報考者有關心理素質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擇優(yōu)確定擬錄用人員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等確定考察人選,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

  第三十三條 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內容主要包括人選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人選達不到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第三十五條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疾旖M由兩人以上組成,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嚴格審核人事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同考察人選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延伸考察等,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實寫出考察材料?疾烨闆r作為擇優(yōu)確定擬錄用人員的主要依據。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客觀、真實反映有關情況。

  省級(含副省級)以上招錄機關,可以實行差額考察。

  第八章 公示、審批或者備案

  第三十六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等,擇優(yōu)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職位,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蛘吖ぷ鲉挝唬O(jiān)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三十八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應當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章 試 用

  第三十九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初任培訓。

  第四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任職定級。

  第四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試用期間發(fā)現新錄用公務員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四十二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的人員名單,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取消錄用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停發(fā)工資、轉遞檔案以及轉接社會保險關系等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四十四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话凑找(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ǘ┎话凑找(guī)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ㄈ┪唇浭跈,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ㄋ模╀浻霉ぷ髦嗅咚轿璞祝楣(jié)嚴重的;

    (五)發(fā)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孤对囶}和其他錄用秘密信息的;

   。ǘ├霉ぷ鞅憷瑐卧炜荚嚦煽兓蛘咂渌浻霉ぷ饔嘘P資料的;

   。ㄈ├霉ぷ鞅憷瑓f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ㄋ模┮蚬ぷ魇殻瑢е落浻霉ぷ髦匦逻M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報考者有違反報考規(guī)則和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采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yōu)榱惴、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后處置。

  報考者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jié)較輕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接受監(jiān)督。報考者可以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提出意見建議;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訪、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權限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

(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19年11月26日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guī)范公務員調任工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y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職級公務員應當主要補充機關緊缺的優(yōu)秀專業(yè)人才。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公務員調任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以及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yōu)任用,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yè)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依法依規(guī)辦事。

  第四條  調任應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除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勝任工作的能力素質、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素養(yǎng),勤奮敬業(yè)、實績突出。

  (三)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四)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職級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yè)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

  (五)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六)調任廳局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二級巡視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機關鄉(xiāng)科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至四級調研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鄉(xiāng)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

  (七)符合法律、法規(guī)、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四)、(五)、(六)項所列條件需適當調整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調任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急需引進的。調整時,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qū)干部人才隊伍實際,對第一款第(四)、(五)、(六)項條件作統(tǒng)一規(guī)定,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職級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職級晉升至擬調任職務職級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依據調任資格條件和調任職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表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執(zhí)行力和治理能力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況,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疾觳牧蠎攲憣,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調任人選的情況。

  考察時,應當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同調任人選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材料由調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結論性意見,必要時,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簽字。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guī)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或者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應當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guī)定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后,辦理調動手續(xù),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職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調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不得將調任用于人員安置、解決待遇,不得突擊調任人員;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guī)、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guī)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y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職務職級,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公務員培訓規(guī)定

(200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19年11月26日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務員培訓必須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任務,把提高治理能力作為重大任務,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yè)訓練,高質量培訓公務員、高水平服務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體現不同類別、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公務員能力素質需要,著力增強時代性、針對性、有效性。

  第三條  公務員培訓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政治統(tǒng)領,服務大局; 

  (三)以德為先,從嚴管理;

  (四)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五)分類分級,精準科學;

  (六)聯系實際,改革創(chuàng)新。

  第四條  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公務員培訓。

  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機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六條  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崗位和職業(yè)發(fā)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以及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

  有計劃地加強對優(yōu)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第八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調訓,遵守培訓的規(guī)章制度,完成規(guī)定的培訓任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yè)證書。

  公務員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guī)定和紀律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公務員按規(guī)定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一般不承擔所在機關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xù)。

  公務員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第三章  培訓內容

  第十條  突出政治素質,把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公務員培訓的重中之重,持續(xù)加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強化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學習,引導公務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條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培養(yǎng)公務員專業(yè)能力、專業(yè)精神,提高制度執(zhí)行力和治理能力。加強形勢任務教育,緊扣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fā)展理念、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七大戰(zhàn)略、打贏三大攻堅戰(zhàn)和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根據崗位特點和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能力素質、知識體系培訓和廉政警示、職業(yè)道德教育,引導公務員強化宗旨意識,發(fā)揚斗爭精神,勇于擔當作為,不斷提高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條  推進分類分級培訓,加強培訓需求調研。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強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培訓。專業(yè)技術類公務員,強化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等培訓。行政執(zhí)法類公務員,強化法律法規(guī)和執(zhí)法技能等培訓。

  領導機關公務員,強化政策制定、調查研究等能力培訓。基層公務員,強化社會治理、聯系服務群眾等能力培訓。

  第四章   培訓類型

  第十三條  公務員培訓主要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和在職培訓等。

  第十四條  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重點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依規(guī)辦事等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主要采取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舉辦初任培訓班和公務員所在機關結合實際開展入職培訓的形式進行。專業(yè)性較強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中應當組織新錄用公務員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一般不少于12天。

  第十五條  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重點提高其勝任職務的政治能力和領導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者任職后一年內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擔任鄉(xiāng)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15天。

  調入機關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十六條  專門業(yè)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yè)務工作能力。

  專門業(yè)務培訓的時間和要求由公務員所在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公務員專門業(yè)務培訓加強宏觀指導。

  第十七條  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培訓,目的是及時學習領會黨中央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

  在職培訓重點增強公務員素質能力培養(yǎng)的系統(tǒng)性、持續(xù)性、針對性、有效性,時間和要求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八條  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者初任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者任職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專門業(yè)務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yè)務工作。

  公務員因故未按規(guī)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第五章   培訓方式與方法

  第十九條  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調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其中,參加學歷學位教育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公務員網絡培訓制度,建設精品課程庫,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嚴格規(guī)范和改進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yōu)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效果評價。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內容要求和公務員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引導和支持公務員培訓方式方法創(chuàng)新。

  第六章   培訓保障

  第二十四條 建強培訓保障體系,確保培訓任務完成,提升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  加強公務員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yōu)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系。鼓勵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交流協作,推動優(yōu)質培訓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系統(tǒng)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系統(tǒng)的公務員培訓任務,也可以根據需要接受委托培訓。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公務員培訓機構必須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干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對違反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有關社會培訓機構建立退出機制。

  統(tǒng)籌用好干部黨性教育基地、黨員教育基地、公務員實踐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

  第二十七條  按照政治合格、素質優(yōu)良、規(guī)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適當形式建立完善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

  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教師,必須對黨忠誠、政治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yè)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必須嚴守講壇紀律,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對違反講壇紀律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第二十八條  建立科學規(guī)范、務實管用、各具特色的公務員培訓教材體系,適應不同類別、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公務員學習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  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加強公務員培訓理論研究。

  第三十條  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完善有關規(guī)定,厲行勤儉節(jié)約,保證?顚S,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充分發(fā)揮不同區(qū)域互補優(yōu)勢,積極促進各地區(qū)公務員培訓交流合作。加強公務員對口培訓,加大對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公務員培訓支持力度,推動優(yōu)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傾斜。

  第七章   培訓登記與評估

  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干部任免審批表。

  第三十三條  公務員培訓的考核一般由培訓主辦單位或者培訓機構實施,并將考核情況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第三十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托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作者:  編輯: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