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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住店摔傷,酒店擔責有前提

更新時間:2019年3月12日 15:30    內容來源:蕭山網(wǎng)   

    【案情回顧】

  2018年清明小長假期間,安徽蚌埠消費者姜女士來杭旅游,入住蕭山某家酒店,期間洗澡不慎摔倒受傷,造成兩顆上門樁牙斷裂。在姜女士與酒店方的交涉中,雙方對摔倒責任及賠償金額存在較大分歧。姜女士認為酒店設施不完善,衛(wèi)生間門口未鋪設防滑墊,酒店應該承擔全部摔傷責任,賠償其2100元用于假牙重新鑲嵌;酒店方則認為客房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都已布置到位,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強調滑倒為姜女士個人過失。由于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多次與酒店方交涉未達成一致意見。

    【處理結果】

  消保委臨浦工作人員連夜趕到事發(fā)酒店,實地查看后發(fā)現(xiàn)客房衛(wèi)生間警示標志張貼到位,也不存在下水道堵塞造成的衛(wèi)生間積水致滑等其他情形,認定此起糾紛責任主要在消費者?紤]到姜女士為來蕭游客,為維護美麗蕭山良好形象,工作人員勸說酒店負責人能照顧消費者出行計劃受擾和身心受損的實際情況,適當作出補償,最終消費者獲得補償700元。

  【律師點評】

  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人們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工作之余選擇外出旅行,而酒店的舒適問題和安全程度想必是很多人都關注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主張需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案中,姜女士認為自己摔倒是因為酒店設施不完善導致的,對于這一主張,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實踐過程中,酒店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法院通常會結合多方面因素判定。如是否取得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地面等地方是否安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是否依法設置了警示標志、事發(fā)后在場工作人員是否盡職等等,并結合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情形進行考察。如果酒店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則可以認定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律師提醒,旅客自身也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未盡到,造成了自身傷害,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條鏈接】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

  第九條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客運場站、影劇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樂園、風景區(qū)等經(jīng)營場所的經(jīng)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huán)境,保證其經(jīng)營場地、服務設施、店堂裝潢、商品陳列、網(wǎng)絡環(huán)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場所和設施,經(jīng)營者應當以顯著的方式設置安全使用說明、警示標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  編輯: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