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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荔浦市五人傳播“法輪功”被判刑

更新時間:2019年12月25日 10:2    內(nèi)容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2019年5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荔浦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傳播“法輪功”的五名被告人姚某煥、潘某芬、羅某芬、黃某清、曾某玲進行判決。判處被告人姚某煥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被告人潘某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處羅某芬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判處被告人曾某玲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姚某煥,男,1968年9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潘某芬,女,1949年4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羅某芬,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小學文化;黃某清,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小學文化;曾某玲,女,1951年3月13日出生,小學文化,上述五名被告人均為廣西荔浦市戶籍。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3年,姚某煥使用具有刻錄功能的筆記本電腦通過翻墻軟件瀏覽境外“法輪功”宣傳網(wǎng)站,并制作“法輪功”光盤等“法輪功”邪教宣傳品。

  2015年的一天,姚某煥用該筆記本電腦刻錄11首“法輪功”歌曲的光盤。

  2016年12月2日,姚某煥將“法輪功”資料內(nèi)容復制進筆記本電腦文件夾內(nèi)。

  2017年以來,丘某軍(另案處理)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潘某芬、羅某芬等人聯(lián)系后,將其在家中自制的有關“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分別交給潘某芬、羅某芬等人傳播。期間,潘某芬、羅某芬伙同他人在潘某芬家將邪教宣傳品用黑色塑料袋分裝成數(shù)小袋,并將“法輪功”邪教宣傳品裝入每個塑料袋內(nèi)。包裝好后,潘某芬將其中30多袋共計60多本“法輪功”書籍交給羅某芬?guī)ё撸溆嘤膳四撤夷玫嚼笃质谐菂^(qū)等地進行散發(fā)。

  2017年1月28日,姚某煥制作“法輪功”對聯(lián)三幅,除其中一幅宣傳邪教的對聯(lián)張貼在自家大門外,并將另外的二幅宣傳邪教的對聯(lián)送給黃某清、曾某玲。曾某玲將該對聯(lián)張貼于自家大門外。

  2017年2月11日,姚某煥用筆記本電腦給便攜式音箱內(nèi)儲存卡創(chuàng)建“大法”、“廣州講法”二個文件夾,并將33個“法輪功”頭目李洪志講解“法輪功”的音視頻音分別復制到二個文件夾中。

  2017年3月14日,姚某煥將349個音視頻復制到筆記本電腦F盤的“HPv250w ”文件夾內(nèi),經(jīng)鑒定,該文件夾內(nèi)有234個音視頻是“法輪功”邪教內(nèi)容的音視頻,總時長1857.63分鐘,具有反黨、反社會特點。

  2017年5月13日中午,羅某芬在荔浦市荔城鎮(zhèn)百匯廣場門口遇見并交給鐘某某一個“法輪功”光碟,讓其回家觀看。同年7月20日下午,羅某芬在荔浦市荔城鎮(zhèn)中山公園遇見并交給鐘某某一袋內(nèi)裝有“法輪功”宣傳品,讓其拿回家看。同年8月3O日凌晨3時許,潘某芬到荔浦市荔城鎮(zhèn)城中路、學前路一帶等地方,在各居民房屋門口散發(fā)內(nèi)裝有“法輪功”宣傳品的黑色塑料袋。當日7時許,荔城鎮(zhèn)城中路一些居民相繼撿到潘某芬散發(fā)裝有“法輪功”邪教宣傳品的黑色塑料袋。荔浦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后趕到荔城鎮(zhèn)學前路提取了潘某芬散發(fā)的40小袋共計80本“法輪功”宣傳品。

  2017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黃某清騎電瓶車途經(jīng)荔浦市荔城鎮(zhèn)金雷橋時,將一個“法輪功”光盤發(fā)給在金雷橋北岸邊玩的吳某某后離開現(xiàn)場。

  2017年9月1日,公安民警將潘某芬、羅某芬抓獲歸案,并在潘某芬家中查獲“法輪功”書籍、刊物94本、“法輪功”標識、標志物416件、“法輪功”光盤69個、“法輪功”傳單、圖片211份;在羅某芬家中查獲“法輪功”書籍、刊物616本、“法輪功”標識、標志物78件、“法輪功”光盤270個、“法輪功”傳單、圖片83份。

  2017年9月3日,公安民警將曾某玲抓獲后,對其住宅進行搜查,當場查獲“法輪功”書籍、刊物161本、“法輪功”光盤6個、“法輪功”掛歷、字幅各1幅。公安民警將黃某清抓獲歸案,并在其家中繳獲光碟90張、書籍277本、掛歷、福字、對聯(lián)共8幅、平安符、吊飾、吊墜共305個、扇子11把、T恤1件等大量“法輪功”宣傳品。

  2018年9月6日,公安民警在姚某煥家繳獲“法輪功”書籍、刊物71本、光盤22張、磁帶35盒、傳單44份。同時還查獲筆記本電腦1臺、便攜式音箱1個,該電子設備里面含有大量“法輪功”電子圖片、音視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黃某清、曾某玲無視國家法律,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十一)、(十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的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編輯:來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