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女子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在南昌獲刑
更新時間:2019年8月16日 17:13 內(nèi)容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2019年4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鄭美倫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鄭美倫,女,1972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修水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2018年3月1日因宣揚“全能神”邪教擾亂社會秩序被九江市修水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執(zhí)行逮捕。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左右,被告人鄭美倫開始信奉“全能神”。因家人不支持鄭美倫參與“全能神”組織的活動,鄭美倫遂離家在外從事該組織的宣傳、聚會接待等工作。2018年2月,鄭美倫來到九江市修水縣東港多東港村,通過要求觀看“全能神”影音視頻等方式向其親戚宣傳“全能神”,同年3月1日,鄭美倫因宣傳“全能神”被九江市修水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后,鄭美倫到南昌繼續(xù)以“全能神”南昌小區(qū)“17號教會”接待家的身份多次接待“全能神”成員在家聚會。
2018年9月13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青云譜區(qū)福祥家園抓獲鄭美倫,并在其租住的改小區(qū)房屋內(nèi),查獲“全能神”書籍六本、“全能神”宣傳冊六十一份、個人心得體會十四份、MP4兩部等物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美倫曾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二年內(nèi)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鄭美倫宣傳“全能神”邪教的環(huán)境和空間相對封閉,人員也較固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被告人鄭美倫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算二條第(七)項、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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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ǘ┚郾姲鼑、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guā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ㄈ┓欠ㄅe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ㄎ澹┙M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褂谩皞位尽薄昂趶V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ㄆ撸┰驈氖滦敖袒顒颖蛔肪啃淌仑熑位蛘叨陜(nèi)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fā)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ň牛⿺咳″X財或者造成經(jīng)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ㄊ┮载泿艦檩d體宣揚邪教,數(shù)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ㄊ唬┲谱鳌鞑バ敖绦麄髌,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zhì)一百個以上的;
6.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解釋》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ㄒ唬⿲嵤┍窘忉尩诙䲢l第一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ǘ⿲嵤┍窘忉尩诙䲢l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
作者: 編輯:來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