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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子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在黃山獲刑

更新時間:2019年4月8日 8:59    內(nèi)容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2018年12月25日,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林慧芳、洪秀琴進行一審判決,以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林慧芳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洪秀琴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林慧芳,女,漢族,1950年出生于安徽歙縣,小學肄業(yè),無業(yè)。

  被告人洪秀琴,女,漢族,1968年出生于安徽歙縣,小學肄業(yè),無業(yè)。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慧芳使用“全能神”內(nèi)名為“竭力”的身份,被告人洪秀琴使用“全能神”內(nèi)名為“海琴”的身份,在住處存放“全能神”內(nèi)容的書籍以及音視頻等物品,用內(nèi)存卡拷貝“全能神”資料,并通過口頭宣傳,宣讀或發(fā)放書籍刊物、播放音視頻等方式,先后向多人傳播邪教“全能神”。

  2016年至2017年期問,林慧芳在屯溪區(qū)分別向周水紅、謝大水等人傳播邪教“全能神”。林慧芳還發(fā)放了“全能神”書籍給周水紅,周水紅去世后,林慧芳又從周水紅的丈夫曹德蓀處要回上述“全能神”書籍。

  2013年底,林慧芳與洪秀琴一起到徽州區(qū)林惠青家里,向林惠青傳播邪教“全能神”。2017年,林慧芳與徐西娣(另案處理)一起到徽州區(qū)林惠青工作的黃山杭絲服裝廠門口,向林惠青傳播邪教“全能神”。林慧芳還發(fā)放了一部存有“全能神”內(nèi)容的MP4播放器給林惠青。

  2017年,林慧芳與徐西娣(另案處理)一起到休寧縣向胡銀貴、金玉姣傳播邪教“全能神”。2017年5月左右,林慧芳與洪秀琴一起到休寧縣向胡銀貴、金玉姣傳播邪教“全能神”。

  2018年3月29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林慧芳的住所(黃山市屯溪區(qū)躍進路21號6幢606室)查獲“全能神”內(nèi)容的書籍25本、刊物277冊、MP4內(nèi)存卡30個、CD光碟39張;在被告人洪秀琴住所(黃山市屯溪區(qū)黃山花園A4幢104室)查獲全能神內(nèi)容的書籍8本、刊物46冊、MP4內(nèi)存卡2個、CD光碟31張。經(jīng)黃山市公安局認定,上述物品均為“全能神”邪教宣傳品。

  另查明:一、二被告于2018年3月29被民警抓獲。二、二被告到案后,均出具書面材料明確表示要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具有悔罪表現(xiàn)。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慧芳、洪秀琴向他人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其中,被告人洪秀琴屬情節(jié)較輕,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案經(jīng)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編輯:來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