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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在合肥獲刑

更新時間:2018年12月17日 8:54    內(nèi)容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2018年9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紀廣奎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紀廣奎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紀某奎,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大專文化,原合肥市一單位職工。被告人紀廣奎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經(jīng)查,2017年3月18日,紀廣奎在巢湖市一小區(qū)散發(fā)“法輪功”宣傳刊物160冊。

  2017年3月19日,公安機關(guān)在紀廣奎家中搜查到“法輪功”書籍46本,刊物29冊,光盤48張、宣傳單138份,“法輪功”印刷品1300張,以及“法輪功”護身符,掛歷,印章等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紀廣奎制作并傳播邪教宣傳品340冊刊物、46冊書籍、48張光盤、15個U盤、硬盤和TF卡及2個筆記本電腦硬盤、22件標識、標志物,宣揚邪教,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紀廣奎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依法查獲的“法輪功”物品予以沒收。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置】對于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guī)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zhì)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作者:  編輯:來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