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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對邪教犯罪處罰力度

更新時間:2017年11月17日 9:6    內容來源:中國反邪教網(wǎng)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邪教犯罪的處罰力度。

  修改后的刑法300條有以下五個變化:

  第一,提高法定最高刑。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 修正案(九)三十三條規(guī)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二,增加了罰金、沒收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財產(chǎn)刑可以降低邪教頭目再犯罪的經(jīng)濟能力,因為實務中此類犯罪再犯率較高,另外此犯罪中往往伴隨詐騙等經(jīng)濟犯罪行為。

  第三,增加了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對利用邪教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shù)罪并罰。原條文規(guī)定,組識、利用邪教組織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按強奸罪或詐騙罪處罰,現(xiàn)改為按破壞法律實施罪和強奸罪或詐騙罪等其他犯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加大了處罰力度。

  第四,增加了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罰規(guī)定。原來致人重傷不受處罰,現(xiàn)在致人死亡或重傷都要處罰。

  第五,降低了對涉邪教犯罪的處罰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條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款解決了勞動教養(yǎng)制度廢除后與刑法相關規(guī)定的銜接。

  《刑法修正案(九)》較好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好地適應了預防和懲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

  專家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涉邪教犯罪的打擊力度,這種打擊是立體的,涵蓋了除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罰種類。該修正案使我國懲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規(guī)定更加完善,這對于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權利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三十三、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1997年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作者:  編輯:來陳華